法院審理時,進一步區分了「扁平足」與「平足症」。單純足弓較低的扁平足,如果沒有合併疼痛或其他症狀,不一定需要接受治療;當扁平足已經合併疼痛並影響功能時,才可能進入需要醫療處理的狀態。換句話說,過去曾被記載為扁平足,不當然代表當時已經罹患本次需要手術治療的同一疾病。
保險公司在二審時主張,小婷投保前的病歷除了扁平足,還曾治療筋膜炎、肌腱滑膜炎,顯示當時已經有疼痛症狀。法院則綜合過去病歷、疼痛發生情形、運動受傷經過及這次手術的必要性後,認為病歷記載的是斷續性疼痛,並非持續性疼痛;小婷本身又是羽球選手,本次是在訓練中受傷後接受手術。
在該個案中,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尚未充分證明,小婷本次申請理賠的疾病,就是投保前已經存在並持續治療的同一疾病,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應予理賠。